《抚顺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9.08.2016  12:33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出台“水十条”,明确提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5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要求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划定程序,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实行第三方评估、公示。

  从2015年12月开始,市环保局按照政府的要求,编制了《抚顺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农委、住建委、水务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2016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抚顺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6月市环保局完成了《抚顺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方案》送审稿。8月11日《方案》通过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