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辽宁宣传代孕危害 打击违法代孕

18.08.2015  11:59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获悉,今年以来根据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辽宁省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精心部署,对省内11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打击代孕专项监督检查。7月初,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始对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实地走访及监测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方式,发现治疗不孕不育的服务机构81家、违法发布代孕广告的网站12家。下一步,将根据各种线索对“代孕”行为进行移交处理严厉打击。

代孕违法被禁止

据悉,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允许开展代孕技术。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国内外法规差异的双重作用下,代孕技术已成为国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代孕通常有4种情形:精子、卵母细胞来自夫妻双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宫;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捐卵志愿者提供,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精子、卵子均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用体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者是试管婴儿),由该代理孕母怀孕生育;精子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卵子由妻子提供,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计划生育监督科科主任宋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北方地区的代孕行为不多,但在检查中发现有12家网站违法发布了代孕广告,下一步被列为打击重点。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技术,以及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及胚胎等行为。在2001年8月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特别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说明以商业为目的的“代孕”行为是法规所不允许的。代孕行为包括代孕中介和代孕实施两个步骤,购买代孕服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我国计划生育秩序,而《民法通则》规定尊重社会公德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因而购买代孕服务从民法的角度应该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社会危害体现诸多方面

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该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而违法代孕行为的危害性则体现在诸多方面。

宋扬表示,从保护妇女的健康权来看,违法的代孕行为往往在黑机构中进行操作,很难保证技术服务的安全性,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像来源不明的精子可能造成女方宫腔感染,滥用精子会造成下一代近亲结婚;委托人在选择代孕妈妈时,更偏好大学生,而通过吃促排卵药排卵及整个代孕过程,会对她们的身体造成伤害等。

代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两个母亲都可能去主张对孩子的监护,未来导致监护问题上的混乱,对现存的伦理秩序造成极大的挑战。代孕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选择出生人口的性别,在一定程度上又会造成出生人口的性别比失衡。

此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托双方自由协商,欺诈、胁迫代母代孕生育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这必将侵害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果协议对代孕妈妈的限制过多并实际履行,也将侵害代孕妈妈的人身自由权。

普及宣传与严厉打击齐头并进

宋扬告诉记者,按照全国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的要求,辽宁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职责;同时制定了本地区的行动方案。省内各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实际,通过对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全面排查,对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平台搜索违法信息,逐渐形成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打击代孕违法行为的监管新模式。

目前,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经过1个月的不懈努力,在打击代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取得了初步成果:一是提高了卫生监督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打击代孕监督检查的能力。既往卫生监督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认知不足,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的全面培训指导,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整体业务能力水平,为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通过对各级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和指导,使管理相对人进一步了解代孕行为,并对代孕产生的危害有了更深的认识,为形成全面打击代孕奠定了基础。三是各地对打击代孕专项行动积极宣传,广泛普及代孕危害及国家打击代孕的决心,加强舆论引导,增强了群众抵制代孕的自觉性,使保护妇女权益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全民参与打击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