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新闻宣传报道、信息公开、网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引导舆论,规范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及网络信息发布工作,防止失泄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保密规定的要求,现就我厅规范新闻宣传报道、信息公开、网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闻宣传报道
日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宣传口径与数字审核由业务部门负责,保密审查由厅办公室负责,流程为宣传报道作者对照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填写宣传报道保密审核清单,由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主任签字进行报道;如分管主任亲自撰写报道需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主要负责同志撰写稿件要由厅保密办共同研究或分管厅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报道;重大宣传报道或突发性事件报道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初审,分管厅长、厅长签字后方可对外报道。
二、网站信息发布
厅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在依法保密的同时,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积极向厅网站、简报报送信息和提供新闻线索。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厅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最后把关。
各市县报送的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初审后填报登记表格,由分管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对外发布。
三、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分为业务处室、厅办公室、分管厅领导三级审查制度。流程为:厅办公室根据办理要求填报登记表格,分送业务部门办理;业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办理中需向分管厅领导汇报请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在厅网站进行公布或答复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及问责
1.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立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网站信息发布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各单位、各部门在保密审查中要提高效率,确保新闻、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3.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遵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辽宁省水利厅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