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挂失后损失银行不赔”属霸王条款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赵威) 市民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多会提供一份合同,相信绝大多数消费者看都不看就习惯性地在指定位置签字,而只有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后悔莫及。
近日,在针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中,浙江省工商局发现10家银行存在不同程度的“霸王条款”,并从中归纳出六大合同“陷阱”。
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对各银行的格式合同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范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
调查涉及8大类消费合同
浙江省工商局共收集了10家银行的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
具体种类涉及:
1.个人借款合同
2.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
3.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
4.公务卡申领合同
5.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合同
6.个人业务综合服务合同
7.电子银行服务合同
8.各种理财协议
工商曝光银行业合同条款存六大“陷阱”
陷阱1: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典型条款:“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工商点评:《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而银行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典型条款:“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工商点评:银行涉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陷阱2:银行免除自身责任
典型条款:“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工商点评: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典型条款:“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工商点评:银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陷阱3: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
典型条款:“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工商点评: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
陷阱4: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
典型条款:“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工商点评: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陷阱5:部分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典型条款:“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工商点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反公司法。
陷阱6: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
典型条款:银行对“复利”、“敞口”、“存续期”、“限额处理”没有明确定义。
工商点评: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的约定时,不够明确,容易误导消费者。
记者调查
沈有银行为银行卡挂失设“免责条件”
连日来,记者在沈阳走访了10家银行机构在沈阳的营业网点,发现部分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申请书中相关条款内容与浙江省工商局此次通报的部分“霸王条款”内容相近。
在此次通报中,对于“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条款,工商部门表示,银行涉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沈阳部分银行个人客服挂失业务申请书中规定,“对挂失生效(受理)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银行存款凭证产生的经济损失,银行方面不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条款,一家银行客服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方面开通了电话挂失业务,如果客户银行卡丢失,打电话办理挂失的时候,工作人员会根据客户情况办理业务,挂失后会提示客户挂失成功,但若中途中断未提示成功,这期间产生的损失银行方面不承担责任。
另一家银行客服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5天内客户需要到银行窗口办理挂失业务,如未及时办理,超出5天期限后产生的经济损失,银行方面不承担责任。对于银行在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后至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期间应承担的责任,上述条款涉及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口头挂失后一般不会有资金流失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需要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再具体分析。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赵威
律师说法
部分“免责条款”有失公平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目前,银行业的地位比较特殊,消费者在与银行打交道、签合同时,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双方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部分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在合同文本上设条条框框来减免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造成银行业“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针对部分银行合同中出现的“对挂失生效(受理)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银行存款凭证产生的经济损失,银行方面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杨继新分析,借记卡丢失后,消费者通过电话办理挂失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应第一时间冻结申请人银行卡账户,并为消费者办理挂失业务。
但是如果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因为银行的原因造成办理挂失时间的拖延,从受理到挂失正式生效这段时间客户资金被盗取,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有失公平,银行方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在杨继新看来,目前,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由于维权成本高,少有消费者有这方面的起诉,银行也不可能因为某个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而重新起草合同文本。
杨继新提醒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看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则,如发现“霸王条款”可借助工商或是消协部门进行集体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赵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