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二次“拉黑”将被停业
14.09.2015 12:07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按照规定,环境违法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拒不执行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决定的;逾期未完成政府明令改造或淘汰任务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被评为“黑色”的;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控制要求,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不采取密闭措施随意遗撒,累计三次以上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违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排污单位被纳入“黑名单”后拒不整改的,或者解除“黑名单”后再次被纳入“黑名单”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14.09.2015 12:07
关于征求《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沈阳市环保局
关于征求《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生态环境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沈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