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启动

24.08.2016  14:31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布通知,启动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

  通知称,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有关要求,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时,应当要求代理机构录入主体标识码。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登记和发布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及时调整相关系统设置,并通知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代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此前,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多个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并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方式。

      (记者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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