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给中国国际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与挑战
2014年9月,OECD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报告》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和重要特征,凸显了直接税和间接税两个方面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二是数字经济给增值税征收带来的挑战、数据的价值评估和利润归属、联结度(Nexus)和常设机构规则、收入的定性等,与各国征税权划分问题紧密相连,将对现行国际税收体系产生广泛影响。但由于各国在数字经济模式下的利益严重不对等,报告涉及的税收规则制定的实质性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基于此情况,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已开始了第二阶段工作,并计划于2015年底,结合第1项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和数字经济报告中确立的数字经济征税原则框架,评估与数字经济相关的BEPS问题和其他税收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出台补充报告。此外,OECD财委会第9工作组所制定的《国际增值税指南》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增值税征收等问题具有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规则的构建。
目前,各参与国从保护本国竞争优势和核心利益的立场出发,对于协定条款的修改,在居民国和来源国重新划分数字经济所得的征税权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作为数字经济产品主要消费国和互联网企业相对欠发达国家,对改变现行规则包括来源地规则和税权划分规则有着强烈意愿;其他国家则基本都持中立或消极态度。
对中国而言,为了实现完善与数字经济税收相关的国际规则及相应国内法的目标,需要从理论研究和规则分析等方面着手开展基础性工作。BEPS行动计划所强调的根本原则维护着西方国家垄断地位和税收利益,想动摇这一基础,可引入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的概念,从基础理论分析消费所在国和市场所在地在实现交易并创造价值中所付出的成本和做出的贡献;还可借鉴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中的消费者剩余概念,阐释市场溢价产生的原因及对此进行福利补偿的必要性,进而确定量化标准。在税收原则方面,要强调交易理论或受益理论的正当性和现实意义,在适用经济关联原则和受益理论之间寻找最佳点并汲取各自合理成分。
此外,中国还需结合国内的税制改革,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巨大挑战,主要着眼点为:强化我国税收协定规定中防止协定滥用和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相关制度,堵塞交易中BEPS漏洞;结合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特点,在转让定价立法中反映“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理念,在实践中研究摸索一整套运用这些理念实施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和量化标准;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结合“营改增”和增值税立法有利机会,解决我国增值税法律中的跨境协调问题;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设定相关方提供信息的义务等条款,着力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等数字经济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