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智障医院被判担责90%

12.06.2016  00:47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新生儿出生后,医院没有给其注射维生素K1,导致其脑重度发育不良,重度智力障碍。

  法院认定,医院对此承担90%责任。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医院赔偿患儿各项继续治疗费用5.7万余元。

  男婴出生一月后患病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2009年9月,女子郑某在沈阳一家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医院认为该名男婴出生后没有发热,一般状态好,心肺听诊也没有异常,四肢活动自如,很快跟随郑某一起出院了。

  大约一个月后,该名男婴以“间断抽搐6小时”为主诉,入住沈阳市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迟发性维生素K缺乏性颅内出血。之后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也诊断为维生素K缺乏症、颅内出血,住院治疗两周。

  2011年3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男孩医疗护理建议为脑康复训练、口服营养脑细胞药物。

  未注射维生素K1

  患儿出现重度智力障碍

  郑某将当时生产的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院方申请二次鉴定后,2012年6月,鉴定结论仍认定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加强功能锻炼。

  鉴定方认为,新生儿出生后,医方无儿科医生干预,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医方在新生儿出生后未给以维生素K1肌肉注射,不符合诊疗规范。患儿迟发性颅内出血,与维生素K1缺乏有关。现患儿脑重度发育不良,重度智力障碍。

  法院作出判决,判医院赔偿郑某一方的各项相应经济损失。

  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该患儿又相继多次住院治疗,法院对其所花费用也都作出了相关生效判决。

  法院认定医院担责90%

  再判医院赔5.7万余元

  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郑某的儿子继续在沈阳市儿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195天,花医药费4.8万余元。

  于是,郑某一方再次起诉医院,索赔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本案相关生效判决,已对该患儿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作出了责任确认,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占90%,患儿承担次要责任10%,本案仍按此确认双方当事人责任。

  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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