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零团费 《辽宁省旅游条例》8月1日起施行
30.05.2015 09:35
本文来源: Syd.Com.Cn
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旅行社“零负团费”接团可处10万元罚款;鼓励旅游者利用带薪年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禁止旅游经营者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未经旅游者同意,旅游经营者禁止擅自转团、并团,或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及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严禁强售联票、套票;未经旅游者同意,严禁旅游经营者为其拍摄照片或泄露其私人信息。
《条例》还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此外,《条例》将草案三审稿中有关“承担接待业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质量承诺书”、“旅行社信息系统与电子化监管平台联网”等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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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2015 09:35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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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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