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一年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9月1日起,凡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沈阳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均可办理参保手续。每年的1-8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9-11月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参保业务。也就是说,9月1日起,准新生儿可办理2015年及2016年度两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母亲怀孕28周后持《孕妇保健手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在下一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根据新政策规定,新生儿医保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40元(基本医疗保险130元,居民大病补充保险10元),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80元。新生儿及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享受待遇期间,本着就近的原则,可将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月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例如:如需交款50元,20元以外的30元,按照55%的比例16.5元直接在门诊享受待遇,个人承担33.5元。另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9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5万元。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他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及未成年人应及时到社区办理新一年度的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