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出境游” 用好三条“法律提示”
春节将至,很多人谋划着出国旅游,然而一定不要被旅行社的宣传语蒙蔽双眼。1月29日,市法院民三庭法官结合旅游纠纷案给大家说法:出境游,游客要从住宿、购物以及旅途环节擦亮眼睛,才能使出境游不仅仅是“看起来很美”。
未达“五星”承诺减费
沈阳某公司2014年的春节福利是泰国4夜6天游。
当年1月3日,他们与沈阳某旅行社约定:由旅行社为公司提供曼谷、沙美岛、芭提雅线路的团体旅游服务,人数25人,行程4夜6天,住宿4晚,住宿标准曼谷为国际五星级标准,沙美岛为海边度假酒店,芭提雅为国际五星级酒店,团费15万元。可是旅程归来,这家公司只支付了团费122000元,剩余团费28000元拒绝支付。
沈阳某公司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存在欺诈行为,住宿的酒店根本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没有一个地方显示“五星级”的标识。而旅行社的答复是,国外“五星”和国内“五星”有所差别,不能用国内标准来评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为沈阳某公司提供的此次行程的住宿酒店应为合同约定的国际五星级标准,而旅行社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住宿酒店达到了国际五星级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旅行社要求支付剩余团费28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旅游经营者天花乱坠的承诺,游客还需擦亮眼睛,仔细审阅书面合同。包括详细的旅游线路、时间、景点安排;交通工具安排;食宿标准或档次;购物、娱乐安排及自费项目。合同条款及行程表的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具体,诸如机场建设费、签证费、小费也应当记载清楚。比如对于入住标准,应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是否注明了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WIFI等相关服务设施。《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避免个别旅行社利用文字游戏在旅游行程、航班、酒店、景点等合同约定内容上打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