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辽宁省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

14.02.2015  15:15

本报讯 首席记者经淼报道 7月起,我省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这也是我省连续10年提高低保标准,惠及全省160万低保人群。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我省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其中集中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2%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各地测算提标幅度,应依据本地“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消费价格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等情况。《通知》要求,各市要在2015年5月15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2015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供养金。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此次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要求为7%,低于往年的10%,主要是考虑到全省今年经济目标普遍放慢,低保标准的制定也相应放低,同时为了拉近城乡低保的差距,此次制定标准时也倾向把农村低保定的高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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