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为由, 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21.11.2014 16:04
本文来源: 总工会
来信咨询 :
我1995年进入该公司,先后从事仓管、销售等工作, 2004年9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个月,公司未与我协商即以末位淘汰不胜任工作为由强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提供的证据为,2013年7月公司重新制定实施的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即对每季度各部门考评最后一名的员工,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今年第二季度绩效考评,我得了部门考评最后一名。于是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么做是否违法?
问题回复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或变更。员工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企业在员工未违反劳动合同,且未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末位淘汰不是劳动法规及政策所规范的行为,故无法律依据。任何工作和事情都存在末位问题,在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其末位淘汰的做法是不科学的,是企业侵犯员工劳动权利的借口,即使原告认为他们不能胜任工作,也只能先行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
本文来源: 总工会
21.11.2014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