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辽公通[2014]163号
各市、辽河、机场公安局: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辽公通[2010]152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公安厅
2014年7月 8 日
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目 录
一、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3)
二、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61)
三、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禁毒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69)
四、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 ………(71)
五、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90)
六、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91)
七、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18)
八、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20)
九、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22)
十、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28)
十一、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39)
十二、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45)
十三、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53)
十四、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护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79)
十五、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 (180)
十六、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189)
十七、细则说明…………………(221)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为正确、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实际状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中的有关行为表述、处罚标准、情节较轻或情节严重的等情形,逐条细化如下: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
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
4、不按规定,是指违反政府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上的规定;
5、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由公安机关进行许可的行业主要有: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机构;
6、《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7、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是指实施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单位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单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或者采取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取缔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8、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的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医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9、“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10、“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及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3、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金额的多少;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4、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5、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2、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他人,不听劝阻的;
3、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采用故意穿戴孝服闹事、烧纸、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静坐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4、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出入,不听劝阻的;
5、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占据单位工作场所,不听劝阻,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7、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8、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9、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干扰和破坏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秩序,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省、市、县政府机关门口、医院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在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穿着孝衣、呼喊口号、抛撒材料、进行演讲、展示标语、打横幅,或者以点燃蜡烛、烧纸、静坐、默哀、下跪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听民警劝阻的;
4、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
2、在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等,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的后果;
3、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
非法拦截是指:无正当理由或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
其它交通工具是指:火车、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
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为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3、私自设卡,强行收费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依法进行的选举(破坏选举秩序)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以伤害人身、毁坏财物、损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致使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3、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
4、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目的的;
5、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秩序的;
6、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故意进行虚报、假报的;
7、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细化标准: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是指:扰乱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音乐会、演唱会等文艺活动;扰乱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扰乱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及其它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现场秩序。不包括展览展销、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强行进入场内,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2、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衣物、纸张等其他物品的;
3、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4、在大型活动期间,对大型活动裁判员、运动员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活动场地管理者和其他为活动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辱骂、指责、甚至推搡,影响裁判员、运动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活动的;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投掷的物品足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6、致使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对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及后果的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3、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4、不听民警或者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细化标准: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细化标准: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组织纠集或者积极参与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追逐、拦截妇女或未成年人的;
4、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在商场、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6、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细化标准: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建立邪教、会道门、有害气功等的聚点、窝点、秘密联络点等活动场所的;
2、对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参与邪教、会道门或有害气功活动的,或以暴力胁迫、色情引诱、金钱诱惑等方式拉拢他人进行邪教或有害气功活动的;
3、制作、传播传单、图片、标语、书籍、音像制品、信息产品等宣扬邪教、会道门、有害气功的,或宣扬封建迷信的;
4、在机关单位、学校、居民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以播放录音、录像、光盘或呼喊口号、讲课、演讲、放气球、抛洒乒乓球等方式宣扬邪教、会道门或有害气功,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组织、策划、串联、纠集多人进行宣扬邪教、会道门、有害气功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6、利用宣扬邪教、会道门、有害气功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少量财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造成后果的;
2、及时悔改的;
3、初次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不满15份,书刊不满5册,光盘不满5张,录音、录像带不满5盒的;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是指:故意干扰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对无线电业务进行划分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固定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广播业务和卫星定位业务等46项无线电业务。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是指: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违规产品造成对正在运行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如:机动车非法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干扰警用频率,擅自占用警用频率、非法监听警用频段、干扰正常警用调度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2、干扰无线电通讯,造成后果的;
3、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细化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非法侵入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未取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制作计算机病毒是指: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制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指令和代码。
传播计算机病毒是指:将病毒以各种方式输入计算机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变更、删除、损毁、分解,最终使计算机系统失灵或崩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数据被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4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或者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3人以上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是指: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经指出后能主动交出危险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0.25千克以下或者烟火药0.75千克以下、雷管8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8米以下的;
4、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2.5千克以下或者烟火药7.5千克以下、雷管7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75米以下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不满10克,或者饵料不满500克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故意隐瞒不报的是指:发生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责任人为了逃避追究责任,采取统一口径,隐匿证据,破坏现场、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隐瞒不报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携带弩和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动交出的;
2、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及时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细化标准: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是指:正在使用的保证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设施,包括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空器起落的指挥系统、导航设施等。
使用中的航空器是指:正在进行商业飞行的民用飞机、飞艇等航空器。
器具、工具,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其他能产生无线电干扰的器具、工具。
行为人实施上述第一款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行为人实施上述第二款行为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
细化标准:
本条规定的铁路是指:正在使用中的铁道交通、地下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损失较小,且不足以危害行车安全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3、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擅自进入铁路、地铁、城铁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没有造成后果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盗窃、损毁路面井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3、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场所在有关房屋建筑、消防安全、便于疏散、严重超员等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房屋倒塌,火灾,水灾,由于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该项活动举办的场地与预计容纳的人数、发放门票的情况等超过核定人员的有关规定;
2、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
3、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可能引发火灾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疏散、逃离现场的情形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但经公安机关指出,主办方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上述场所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经理等。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致使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以书面的形式(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形。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场所在有关房屋建筑、消防安全、便于疏散、严重超员等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房屋倒塌,火灾,水灾,由于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
拒不改正是指:在接到公安机关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意见后,拒绝改正或者不按照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进行改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细化标准:
恐怖、残忍表演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公共场所组织对人的身体进行残酷折磨的表演。
强迫他人劳动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劳动。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主人允许,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或者虽有法律依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进入以及进入时虽经主人同意,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
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侵害人有过错的;
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立即停止,且未造成后果的;
3、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时间未超过10分钟,且未造成后果的;
4、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细化标准:
反复纠缠进行乞讨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乞讨被拒绝后,仍采取阻拦、尾随等方式继续讨要钱财。
强行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生拉硬拽、辱骂、抱腿、吐口水、拦车、拉扯、干扰他人经营、工作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
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是指: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进行乞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细化标准:
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手段恶劣的;
2、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社会影响的;
3、造成被侵害人名誉受损,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等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4、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5、对方有主观过错或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
猥亵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猥亵孕妇的;
2、当众或多次猥亵他人的;
3、造成被猥亵人受轻微伤或精神受到损害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阴私部位、故意赤裸全身、下身或者女性赤裸上身。
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
1、多次实施此行为,引起众人围观,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
2、向妇女或者未成年人暴露的;
3、实施上述行为手段恶劣或者有较严重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细化标准: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处警告:
1、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受害人要求从轻处理的;
3、经教育后主动改正并保证不再犯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行买卖商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在提供或享受餐饮、娱乐等服务性质的行业服务时,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2、强迫交易标的较小的;
3、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书写、张贴、散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单、标语、大字报的;
2、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非法刊物的;
3、发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讲演或呼喊有关口号的;
4、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宣扬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处五百元罚款:
1、实施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经发现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盗窃少量公私财物,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2、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3、?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治安处罚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5、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10、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11、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诈骗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诈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诈骗数额虽未达到30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
1、入室进行诈骗活动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有诈骗前科劣迹的;
4、在公共场所设赌行骗的;
5、采取电话或发送手机短信等手段进行诈骗的;
6、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哄抢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哄抢数额1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哄抢数额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
1、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的;
2、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3、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4、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6、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抢夺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抢夺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抢夺数额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
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2、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3、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导致他人轻微伤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在公共场所进行抢夺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敲诈勒索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敲诈勒索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敲诈勒索数额虽未达到10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
1、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行为人实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5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较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2500元,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视为情节较重:
1、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故意损毁国家机关、领导人住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细化标准: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带头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细化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冒充其他虚假身份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冒充党、政、军等领导干部的子女、亲属的;冒充新闻媒体记者的;冒充文化艺术、体育、人大、政协等工作人员或者其亲属的;冒充国际组织、商社负责人的;冒充其他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等。(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几个系列,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购买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船舶户牌,尚未使用的;
2、以倒卖为目的,购买少量有价票证、凭证,尚未出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是指:军事目标、军事重地、军事隔离区,未被开放的水域、港口、水库。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
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
2、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
3、以社会团体名义在各种新闻媒体中登载文章、启示、声明、广告等;
4、以社会团体名义印制各种出版物、图片、画册等。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应当向公安机关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
2、超出公安机关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范围、擅自从事其他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业的经营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1、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经教育主动退出社团并停止活动的;
2、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经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通过以张贴传单、或者利用互联网、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煽动、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非法游行示威。
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行为人出谋划策,图谋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期达到非法目的。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只有经公安机关劝阻后,仍然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处罚的对象只能是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或者发起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旅馆业是指:根据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包括国营、集体、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专营、兼营。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的;
3、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4、明知住宿旅客利用住宿房间实施犯罪活动不报告,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3、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对以下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课、工间操,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使用音响器材未控制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未控制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未及时处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在家庭室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活动,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或者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未采取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未采取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认定标准: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一般不需要环境监测部门进行认定;有两名以上居民(不同住户)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即可认定。如报案人或被处罚人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细化标准: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有以下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造成典当业经营者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3、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脏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有以下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1、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数量较多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有以下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1、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多次收购或收购物品数量较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有以下情形构成情节严重:
1、多次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收购物品数量较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细化标准:
行为人实施有(一)至(三)项行为,危害后果不严重,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数额不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本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或单位实施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情节较轻,或者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活动中作用不明显,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采取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领路的方式,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及时发现或者运送他人人数较少,或者运送的次数少、在运送中起协助作用等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行为人为他人偷越国境、边境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他人偷越国境、边境;偷越国境、边境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听劝阻的;
2、对文物、名胜古迹造成损坏;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酒后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或者特种机动船舶的;
3、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违法活动的;
4、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发生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等后果的;
5、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破坏、污损多个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多具尸骨、骨灰的;
2、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3、以牟利为目的,毁坏尸骨的;
4、对坟墓、尸骨破坏程度较重的;
5、因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等行为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引起家族矛盾、民族矛盾,或者给死者家属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多处违法停放尸体的;
2、在他人住所违法停放尸体超过4小时或者停放腐败的尸体;
3、在公共场所违法停放尸体,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4、违法停放尸体,致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是指:行为人本人在公共场所,主动拉拢、引诱或者反复纠缠来往行人等意图招嫖的行为。
卖淫嫖娼有下列情形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给付金钱等财物并着手实施,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的;
3、双方已谈价,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4、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5、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制作、运输、复制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10张(盒)以下的;
2、出售、出租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20张(盒)以下的;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或实际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行为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场次以下的。
组织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演出的行为。组织,是指为进行淫秽表演而进行策划,编排节目,纠集、招募、雇佣表演人员,寻找、安排、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观看等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予治安处罚。
进行淫秽表演是指:表演人员被组织者纠集、招募、雇佣或者未经组织而独立进行脱衣舞、裸体舞或者性交动作等败坏社会风尚、有伤风化的表演。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参加多人进行的奸淫、猥亵等淫乱活动。行为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违法行为是次数不能超过3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行为。
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
2、制造、出售“诈赌”工具的;
3、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4、设置赌博机赌博或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5、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的;
6、采取发行、销售“六合彩”等私彩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利用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明知是未成年人而为其参与赌博提供条件的;
10、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11、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为其参与赌博提供条件的;
1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虽然赌资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马路边设摊赌博的;
2、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
3、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4、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5、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经公安机关劝告不听的。
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个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六合彩”、“私彩”、“赌球”、“斗鸡”、“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在“二八杠”、“百家乐”等有组织的赌场内赌博,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
3、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4、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的;
5、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赌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细化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100株或者大麻不满1000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克、幼苗不满10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幼苗不满500株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5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不满2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苯丙氨类毒品不满5 克,大麻油不满250克,大麻脂不满5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7.5千克,可卡因不满2.5克,吗啡不满5克,杜冷丁不满12克,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5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25支、片),咖啡因不满12千克,罂粟壳不满12千克的;
2、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初次吸食、注射毒品;被胁迫、诱骗吸食、注射毒品的;
4、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人有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但被教唆、引诱、欺骗的人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次数很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
下列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构成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1、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时,通风报信;
2、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时,通风报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1、动物吠叫、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犬区域、时间遛犬,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其他干扰他人生活的。
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
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不含本数,除注明外下同)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有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明知招用的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三次以上行政拘留或者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故意销毁、藏匿保安服务合同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达10日以上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细化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泄露商业秘密或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泄露国家秘密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