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跟校车抢道将被罚200元

20.05.2015  12:34

  急救箱、逃生锤、灭火器、安全带……自下月起,这些设备将成为沈阳地区校车的“标配”。如果在路上遇到了校车而不避让,涉事的机动车驾驶人也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了解到,昨日正式发布的《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校车可在公交车道上行驶

  《办法》中提到,校车应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完好。此外,校车还应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辆行驶记录仪。在此基础上,校车需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明确提出,运载学生的校车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此外,校车还应确保一人一座,车内不得有站立的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外的人员乘坐。

  “黑校车”最高罚两万元

  针对校车的收费问题,《办法》中提到,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校车收费的具体金额需由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路线和运营里程,按照标准分别核定。

  如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驾驶校车必须“按线行驶

  《办法》中还提到,校车驾驶人如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未按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0元。此外,如有上下学生时不按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校车驾驶人都将被处200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校车驾驶人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如不避让校车,也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本报记者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