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占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09.02.2015 15:3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9.02.2015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