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社内不慎摔伤 经营者被判担责25%

09.12.2014  07:32

  案情

  2014年6月7日,原告崔某到被告张某开办的棋牌社玩麻将。当天下午2时许,原告玩完麻将准备回家,当行至棋牌社吧台前的过道时,被被告放置在此处的矿泉水箱绊倒,造成原告髋关节骨折的后果。被告先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将原告转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并因此发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认为自己不注意脚下,亦存在一定责任,但最多不超过10%,被告应承担至少90%的责任。现原告已基本康复,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万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分歧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崔某摔伤系其行走时不注意所致,与他人无关,故医疗费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系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崔某到被告张某开办并经营的棋牌社玩麻将娱乐,在其外出行走过程中不慎摔伤,被告作为棋牌社的经营管理者,对年近八旬的原告等年老体弱人群应负有较其他普通消费人群更加谨慎的注意和提示义务。同时,原告作为老年人,更应对自身安全及潜在风险具有识别和防范能力,据此,对于本案中原告因摔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以确定原告自行承担75%、被告承担25%的责任为宜。

  裁判

  法院根据上述裁判理由,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应承担原告自付医疗费29881.8元中的25%部分,即7470.45元。该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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