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杜宝忠)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住房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确保建成“放心楼”……
昨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沈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15〕75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等规定。
征收: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当以回购现有商品住宅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尽可能减少新建安置住宅,打通棚改与商品住房通道。商品住宅购买程序及办法按照市棚改办《关于下发〈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棚改组办发〔2014〕4号)执行。
安置:经济困难给提供公租房
各区、县(市)政府要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好征地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保。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成“放心楼”。
■焦点
棚户区改造涉及哪些地区?
城市内40年以上老楼
城市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主要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分布的房屋,结构以砖木、砖混结构为主;使用年限40年以上为主,质量差;建筑密度较大、建筑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安置房选址有啥规定?
优先就近安置 出行生活便利
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址时,优先考虑就近安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区域布局,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需要。
市级(不含独立财税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市建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步实施道路、排水、给水、路灯、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