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警默许无业男夜查吸毒
11.02.2017 13:10
本文来源: Lnd.Com.Cn
法院查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水桥街派出所民警邹某,在无特定目标及线索的情况下,单独带领特勤人员鲁某以及社会人员,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鲁某等人敲诈了王女士。记者获悉,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鲁某等人因敲诈勒索罪获刑,没有参与敲诈的民警邹某被判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女子深夜被当瘾君子抓上车
根据王女士的在案陈述,2015年3月18日凌晨,她站在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路边准备拦出租车回家时,突然身后蹿出3名男子,将她抓上一辆警车,开车的人穿着警服,另外两人穿着便衣。对方查完她的身份证,把她转移到一辆面包车上。一个戴着项链、被其他人叫队长的男子让人将她反铐,问她是不是赌博、吸毒。
王女士否认后,戴项链的男子打了她的头,打一下再问一句“是不是赌博、吸毒”,最后王女士承认自己用过K粉。这之后,“队长”对她说,“你包里没钱怎么办?”她问可不可以打个电话叫别人送钱过来,对方不肯。这时,一个人问她有没有银行卡,说“队长”让她交3200元,“说是交上面的罚款”。
后来,面包车开到一家银行停下,车上一人跟着王女士去ATM机取钱。王女士将取出的3200元钱交给“队长”。
王女士说,这时“队长”把她的包还给她,让她离开,还教训她,“以后一个女孩子不要出来”。她下车后记住了面包车的车牌号,站在路边茫然无助很害怕,一边哭一边拦出租车。上了一辆出租车后,她向司机讲述了遭遇。司机听后认为王女士遇到了假警察,让她报警。
接到王女士报警,警方立即展开侦查。2015年3月18日,“队长”主动向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投案。同日,周某被抓获。此后,李某、王某主动向江岸区分局投案。
2015年7月22日,邹某主动向江岸区检察院投案。坐在警车里穿着警服的人,是真警察邹某,他是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水桥街派出所民警。被称为“队长”的男子鲁某,是特勤人员。其他5人,均被认定为无业的社会人员。
警察默许无业人员抓人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晚,民警邹某带领鲁某等人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邹某驾驶警车搭载龙某、王某某,周某驾驶面包车搭载鲁某、李某、王某来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农资大院门口。邹某明知鲁某等人无办案资格,仍默许鲁某等人将王女士带上面包车盘问。
之后,周某开着面包车与邹某的警车分开。王女士在面包车上承认吸毒后,鲁某等人以将其带回派出所为要挟,向王女士索要3200元。这笔钱并非“派出所罚款”,鲁某等人拿钱后分赃。其间,鲁某对王女士进行殴打的情节也被法院确认。
记者注意到,“跟着警察一起抓人”的涉案人员李某,有过故意伤害前科,曾在2014年9月即此案案发半年前,被判过刑。
警察犯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身为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单独带领无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默许他人非法使用警用器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把涉毒嫌疑人擅自交由不具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处理,脱离自己监管,以致发生敲诈勒索的行为。
邹某不依法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害了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及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的信赖,同时还造成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6年10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派出所民警邹某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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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1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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