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大连市出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超额安置一名残疾人 按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奖励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日前,市残联、市财政局印发了《大连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1日起执行,办法提出,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办法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根据办法,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与本市以往执行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相比,该办法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奖励范围,同时明确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享受奖励的单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 16-59周岁,女16-54周岁);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奖励标准是什么?
办法提出,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安置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名残疾人计算,仅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计算,不作为超比例奖励残疾人人数计算。
据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当地6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奖励,办法提高了奖励标准,目前本市按当地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奖励。
对奖励金用途有什么要求?
据悉,超比例奖励资金按保障金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承担,市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对各区市县给予适当补助。超比例奖励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其中财政全额保障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用于技能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
超比例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资料骗取奖励的,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如应缴保障金,将进行追缴,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