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农田水利取得良好效果

27.05.2016  11:21

  近日,记者从水利部获悉,在政策有力推动下,民间投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在提高水利建设水平和管理效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安徽、山东、湖南等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思路,多措并举推进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机制,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效果。

  据介绍,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水利部于2012年制定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对民间投资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等作出具体可操作规定,包括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为各地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起到了较好推动作用。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云南陆良恨虎坝中型灌区创新机制试点项目为例,该项目通过招标成功引入社会资本,有效解决了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其经验做法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借鉴推广和创新完善。通过“企业+用水专业合作社=公司”的市场合作模式,引进企业和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按照7∶3的比例共同出资。在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的基础上,把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摊入水价,在收取水费中列支,由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经营,改变了以往“有人建、无人管,有人用、没钱修”的局面,确保田间工程良性运行。为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工程由项目公司负责工程建设运营,特许经营期为20年,明确在设计灌溉保证率仅考虑供水收益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平均资本收益率为9.8%,让资本收益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建立政府与投资企业风险共担机制,在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情况下,投资企业资本收益和折旧之和低于7.8%时,由政府部门补足相应缺口部分资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