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法: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无过错也担责

15.03.2016  09:44

  原标题: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过错也担责

  确认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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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优秀案例。沈阳中院2015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9143件,审结25679件,分别同比增长19.7%和15.4%,均为历史新高。这些优秀案例均为涉及职务犯罪、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

  案例一农作物受损村民状告釉彩厂排污获赔4500元

  案情:周二清是辽中县茨榆坨镇偏堡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耕地10亩,2014年耕种花生。当年5月、6月,周二清及其他村民(共24户)发现自己耕种的农作物有不同程度受损,24户村民去辽中县环境保护局投诉益春釉彩厂,认为该厂排放的烟气污染了农作物,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辽中县环境保护局委托,辽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指派技术人员对周二清等24户农作物受损情况进行现场生长情况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周二清农作物受害可排除干旱、肥害、药害等人为因素,认为系非农业因素造成农作物受害,其他因素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查明。

  益春釉彩厂主要生产搪瓷釉料,生产排放物主要为氟化物等。2014年,益春釉彩厂因没有环保手续进行生产,辽中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12月,益春釉彩厂办理了环保手续。该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记载,该厂项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该项目在熔制工序会产生氟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在混料工序会产生粉尘。在受损耕地周围不存在其他明显可能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废水、废气及固废等污染源。

  审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判决益春釉彩厂赔偿周二清2014年花生减产经济损失4500元。

  宣判后,益春釉彩厂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要点:双方的举证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其特殊性在于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即:(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审法官刘春杰表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属特殊侵权案件,此类型侵权案件受害人举证困难,故法律上对损害与侵权之间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环境行为,受害人存在损害事实,污染行为可能引起损害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污染者要免除赔偿责任,则需要对损害与污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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