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 劣五类水质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

25.04.2017  20:51

  4月24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即日起开始实施。

  我省于2008年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全省河流水质和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实现了“辽河摘帽”。国家“水十条”颁布之后,鼓励各省实施河流生态补偿机制。为促进全省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故修订出台了《补偿办法》。

  《补偿办法》共计17条,适用于我省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凌河、鸭绿江的干流及其支流和入海诸河。明确了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凡跨市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上游市对下游市给予超标补偿,其中入省河流断面由省政府对下游市给予超标补偿;支流入河口断面和入海口断面当月指标值超过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补偿。省统筹补偿金优先用于对入省断面的超标补偿,剩余资金全部用于河流水质全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

  据辽河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补偿办法》增加了考核指标,由原来的仅COD一项,修订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中的21项指标。同时扩大了补偿范围,由原来的相邻市跨界断面,修订为国家与省、省与市两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涉及的相邻市跨界断面和支流河入干流断面。此外,超标断面扣缴标准有所提高。干流由原来超标一个类别扣缴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支流由原来超标一个类别扣缴25万元提高到50万元。最突出的是加大了对劣五类断面的处罚,劣五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加罚补偿金,按当月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计算,扣缴基数为10万元。

  河流水质断面考核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次年3月底前仍未缴纳上年度水质超标补偿金的地区,相应的补偿标准将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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