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中小学食堂将由校长陪同就餐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刘桐)沈阳中小学食堂将由校长和教师代表轮流陪餐并记录,此外学校食堂不得赢利,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日前,沈阳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全市有学校食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市直属学校及托幼机构的食堂管理作出规定。
“陪餐”意在关注学生用餐安全
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的,合同到期停止续包。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赢利。
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开办食堂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食药监、卫生部门审批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校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就餐时,校领导带班陪餐、班主任值班。食堂将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
沈阳市教育部门表示,实行校长“陪餐制”,将学生与学校领导绑在了一条利益线上,倒逼学校领导直接关注孩子的用餐安全。
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实行包餐制的,应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侵占学生利益。
不得将学校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设立“小金库”。
严禁挪用食堂资金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单位招待费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食堂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报各区、县(市)教育局备案。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每天公示食堂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每月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网上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暗访工作机制,掌握学校食堂运行真实情况。
食堂人员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采购
食品采购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达到有据可查。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对米、面、油、肉、蛋、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库。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确保安全
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毒有害及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隔餐的剩余食品。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