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

04.03.2015  13:11

   沈阳社会救助新政近期实施

   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

  继续提高低保对象、五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成年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70%;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3月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期出台,一系列新的救助政策将开始实施。

   提高低保保障标准

  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重点是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残疾人、学生、优抚对象、重病人员等低保对象,在常规低保救助基础上,救助额度将按比例分类上浮。其中,1个低保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残疾人的,救助额度上浮30%。

  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残人员(一级、二级),可单独申请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统一计算收入。

  实施低保家庭成员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制度。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8%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医疗救助全面实行“零起付”

  医疗救助全面实行“零起付”、“即时结算、即时救助”工作机制,不设封顶限制,不设定点医院限制。城乡低保对象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将获得救助,边缘对象按照42%获得救助。

  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将得到救助。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的标准和急救规范,做好疾病应急救助与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城乡困难居民

   采暖救助全覆盖

  住房补助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政府户均补贴不低于1.1万元,农村低保边缘对象和其他贫困户,补贴不低于1万元;其他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补贴不低于0.5万元。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调整。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采暖救助政策由城市向农村延伸,落实“三县一市”集中供暖采暖救助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困难居民采暖救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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