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供热工程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
北国网讯 (记者 李冰)前不久,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沈阳市房产局、市发改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沈阳市供热工程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即新建建设项目供热工程费80元/平方米,对供热热源稀缺的区域可上浮10%,供热工程费由联网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
据了解,供热工程费历史上又称“供热联网费”或“供热挂网费”。其主要用于供热热源、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2016年7月前,由供热企业向需联网供热的房屋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2016年7月,沈阳市改变了由供热企业按市场原则直接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热工程费的方法,实行由市公用集团代政府统一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新建建筑住宅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计征,非住宅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3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新建建筑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部分为供热设施建设费部分;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计征部分为统筹部分,用于当时拟建立的环保基金,也就是淘汰和改造燃煤小锅炉补偿补贴的还本付息。
今年4月,沈阳市淘汰和改造燃煤小锅炉融资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已不需要利用统一征收供热工程费解决淘汰和改造燃煤小锅炉项目的融资问题。但收取供热工程费是城市供热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条件,其原因主要是避免由供热企业收缴而引发无序竞争和价格攀升,以及通过实行最高限价,减少房屋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对此,沈阳市房产局充分考虑热源和管网在环保、节能、智慧供热等方面的要求,研究确定了新的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沈阳市内各区将在落实区域供热规划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选择部分区域作为供热市场竞争区域,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后全面推开。位于供热市场竞争供热区域内、周边5公里范围内具有2座以上热源(热网)的联网项目,可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联网热源。
小贴士:今年报销采暖费时要注意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因此,今年7月份以后,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否则,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无法作为报销凭证。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的不准确,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用户也就无法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