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30.09.2015  11:44
  9月28日,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保障妇女特殊需求、妇女健康,禁止对妇女实施家暴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措施。市和区、县(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针对家庭暴力现象,《条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依法处理。有关组织、团体和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同时,区、县(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妇女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免费妇科病和妇女乳腺病检查。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