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开展规范汽车流通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记者7月13日从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获悉,沈阳汽车流通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多渠道并存的汽车流通良好发展格局。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沈阳汽车流通业发展迅速,形势向好,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将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利用1个月时间,针对沈阳汽车流通行业中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开展深入集中的专项整治活动,彻底规范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营造良好的公平交易环境。
扩大法规宣传
提升公众认知
6月24日至6月30日,沈阳开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宣传周”活动。
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携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以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重点,结合各地区实际,采取现场解答、发放宣传资料等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多渠道宣传途径,组织新《办法》的宣传活动。
加强行业管理
维护市场秩序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规范商务执法,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汽车经销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检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发展新型流通模式
活跃市场交易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的多样化经销模式。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引导发展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多种新兴汽车流通模式,促进消费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购买汽车和相关服务,充分激发汽车市场活力,全面繁荣汽车消费。
引导行业自律
强化市场监测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汽车市场监测,动态掌握地区内汽车经销特色街、汽车交易市场及重点汽车经销企业的销售情况。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结合“沈阳市规范汽车流通行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宣传。同时,沈阳汽车流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配合商务部门做好行业数据相关统计。探索研究建立汽车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5年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共实现汽车类零售额473.1亿元
占全市限上零售贸易额的24.5%
2016年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共实现汽车类零售额488.5亿元
占全市限上零售贸易额的26.9%
2017年
(1-5月)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共实现汽车类零售额172.1亿元
占全市限上零售贸易额的24.5%
政策解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解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的同时,2005年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废止。7月13日,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从新《办法》在对汽车销售、消费者权益维护等多方面的影响,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
新《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汽车超市、卖场、电商等模式进入社会化销售体系,将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可自由选择商品与服务
新《办法》更加注重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跨区域买车。明确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同时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促进建立新型市场主体关系
新《办法》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
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相关政府部门主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加价售车、强制保险等违规经营行为予以监管和处罚。新《办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同时,增加了商务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对违反新《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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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记者了解到,在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中,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将通过整治实施、检查验收和提升总结三个步骤,全面规范汽车流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守法经营水平,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7月10日-7月20日整治实施阶段
各区、县(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和汽车流通协会要对逐条汽车经销专业街,逐个汽车经销企业(4s店)进行排查整改,指导企业在显著位置悬挂《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宣传条幅,提升销售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7月21日-7月31日检查验收阶段
市服务业委将会同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及各区、县(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对全市汽车经销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未达到专项整治标准、成效不明显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8月1日-8月10日总结提升阶段
各区县(市)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同时,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区、县(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建立行业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汽车流通企业规范经营。
“贯彻销售新规”倡议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加强沈阳汽车流通行业自律规范,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月7日,沈阳汽车流通协会向行业全体经销企业发起“贯彻销售新规、诚信守法经营”公开倡议: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做到依法而行、守法经营。
●坚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规范、稳定、完善的诚信经营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诚信守法经营宣传警示教育活动,努力创建和优化企业经营软环境。
●加强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企业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公开售后服务技术、质量、服务规范及承诺,明示汽车产品质量保证、家用汽车“三包”信息及售后服务政策。
●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抵制价格欺诈,不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不做虚假夸大宣传。规范销售合同,杜绝限制性和捆绑型的强制消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及消费者等各方面监督,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和反馈的问题,保障满意放心消费。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践行企业责任,传递社会正能量。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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