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排污企业被“拉黑”后 拒不整改将关停
沈阳排污企业或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位列“黑名单”拒不整改,企业或面临停业。近日,《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炉,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被拉黑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拒不执行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
拒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拒不执行或逾期未完成政府明令淘汰落后任务的;
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被评为“黑色”的;
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
施工单位违反扬尘控制要求,累计三次以上的;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违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次入“黑名单”责令停业
一旦纳入沈阳市排污单位“黑名单”,企业将在贷款、保险费率、上市审查、政府采购、各种政策性奖励、税收等方面受到惩戒。惩戒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可适当延长。
纳入“黑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纳入“黑名单”的排污单位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提出解除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解除核查并将解除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排污单位被纳入“黑名单”后拒不整改的,或者解除“黑名单”后再次被纳入“黑名单”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