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故意与他人车辆相撞 仨男被追刑责

19.01.2018  09:31

  得知他人公司的车为套牌车,三人共同预谋驾车故意与套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事发后,他们以向交警部门报警相要挟,强迫对方当场交纳3万元,之后三人分赃。

  日前,检察机关发布案件信息显示,三被告人均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25岁的沈阳男子刘某,大专文化;29岁的男子李某,初中文化;50岁的男子姜某,初中文化,三人都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

  刘某因得知孙某公司的一辆黑色吉普车为套牌车辆,伙同李某、姜某经预谋后,于2017年1月12日,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二街附近,由李某驾车故意与孔某所驾驶的黑色吉普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姜某协助李某。

  孙某到达案发现场后,李某、姜某以黑色吉普车为套牌车,并向交警部门报警相要挟,强迫孙某当场交付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李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刘某、姜某分别分得人民币5000元。

  同年1月16日,李某、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17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年1月17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李某、姜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李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李某、姜某系共同犯罪。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 胡月梅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