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碾死交警案”罪犯减刑一年七个月
此案2006年末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守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昨日,本报记者了解到,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记功奖励7次,罪犯李守成现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05年9月26日下午3时30分许,葫芦岛人李守成驾驶农用三轮车,拉两个乘客违法行驶到沈阳市第七粮库北交通岗时,看到正在执勤的交警崔立成向其摆手示意停车接受处罚。
为逃避处罚,李守成逃跑。在逃到北大营东街时,崔立成搭载他人驾驶的轿车追上。
李守成见崔立成下车,便调头想继续逃跑。崔立成上前抓住三轮车驾驶位车门,让其停车。李守成加大油门拖着崔立成调头逃跑,并采用推崔立成肩膀、拽崔立成抓方向盘和车门的手、来回推关驾驶室车门等手段,导致崔立成在三轮车开到北大营东街49号时被甩到车下,并被三轮车后轮碾轧死亡。李守成潜逃,后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认为李守成为逃避交通违法处罚,驾驶车辆拖拽交通警察并故意将交通警察甩下,造成交警被车轮碾轧死亡,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守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4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李守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高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处。但鉴于李守成系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犯罪,能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故对李守成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6年11月,辽宁高院维持沈阳中院对李守成定罪部分,撤销沈阳中院对李守成量刑部分。即李守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1月3日,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到2015年,李守成已经45岁。
因罪犯李守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高院于2008年12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2015年6月29日,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向沈阳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法院审理。执行机关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李守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法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李守成获得记功奖励7次。
法院认为,罪犯李守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沈阳中院日前做出裁定:对罪犯李守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罪犯李守成。资料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