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这三个区实施房地产限购 快来看看你还能买房吗?
新闻背景
4月17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通知。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实行限购政策。 【详细】
★限购★
哪三个区实施限购?
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实行限购政策
重点来了!限购具体要求:
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详细】
这些方面不在限购范围
因回迁安置、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购范围。
限购认定时间
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限售★
限售范围扩大至全市
将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
限售政策
按限售政策规定,沈阳市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详细】
★房贷★
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调整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沈阳市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不含委托还货)记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挂钩,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详细】
(责任编辑:李丹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