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6月底前启动医保和生育险合并

07.02.2017  21:39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王莹报道 按照规定,6月底前沈阳将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试点工作。目前,沈阳市还需要根据本地情况来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细则。试点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到本次合并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整合两项保险的基金和资源,这并不意味着“五险一金”将变为“四险一金”,生育保险仍将存在。全国共有12个城市为试点地区,其中沈阳就在其中。依照《方案》要求,试点地区需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沈阳也将在6月底前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可查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三季度,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339.3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94.6万人,本次两险合并,将影响到近340万的参保人。沈阳市目前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方案》提出,合并后两项基金将统一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沈阳市合并实施方案出台后,缴费比例和调整机制如何制定才能最终确定。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对于参保人最为关心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方案》 也提到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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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5年7月开始,沈阳、盘锦、铁岭先期试点了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截至目前,全省14个市均已联网,实现了全省省内异地医保直接结算。从日前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可以看到,沈阳市接纳异地就医的医院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目前达到36家。从级别来看,三级特等医院3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三级医院的数量最多,目前已达到25家,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2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等。本次增加的沈阳市中医院也为三级医院,沈阳煤业集团总医院为市二级医院。

  从区域来看,目前和平区的医院分布数量最多,达12家;其他区分别为沈河区5家、铁西区3家、大东区6家、皇姑区5家、苏家屯区2家、浑南区2家、沈北新区1家。随着来沈的异地就医人数逐渐增多,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官网特别增设了异地就医专栏,其中就包括“定点医院机构名单”和“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审批备案业务公开信息”等,涵盖了省内各市办理该项业务的地址以及咨询电话。在沈阳市接受省内外市人员的办理中提到,参保人需到沈阳市医保局结算处窗口办理,提供异地居住人员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先在窗口办理登记确认,待因病需住院治疗时,持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治疗并直接结算。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需向医院缴纳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并由定点医院出具医疗费用发票及相关材料,无需再因报销两地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