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油船走私4200吨成品油 6人获刑

09.02.2015  16:49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定造油船,从境外海域购买成品油,运回国内销售。

李某等6人用该油船走私偷运4262.7吨成品油,偷逃税款合计1172万余元。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参与犯罪的船长、大副、水手因走私普通货物,获刑3~4年不等,并处罚金;船主李某等三人此前已被判刑。

从伪装成渔船的油船上私购成品油

2012年4月,李某从温岭一家船舶修造公司订造了一艘油船,并与上海一家船务公司签订了船舶挂靠协议。油船在没有取得船舶手续和营运资质的情况下,6月起,多次到境外海域从伪装成渔船的不法油船上私购成品油。

李某亲自联系供油商,确定每次接驳油的时间、海域,然后把出海时间通知范某。范某接到通知后,组织孙某或油船船长曹某、大副赵某、水手王某等起航,驾驶油船由李某租用的营口某码头出发,驶向境外海域。

航行过程中,受李某指使,范某、孙某或曹某、赵某、王某等人中当班人员,在航经大连老铁山和威海成山头海域报告线时,负责关闭船载自动识别系统,以逃避海事部门交管中心的检查。

在驶到预定海域后,在接驳成品油过程中,大副赵某负责配载并监督卸驳油情况,水手王某负责接油管并监督卸驳油情况。成品油接驳完毕后,油船按照李某的指示将成品油偷运回营口某码头。

油船靠营口某码头后,李某安排人员驾驶重型罐车,将船上走私偷运入境的成品油分批运到营口某镇的厂房里,卸入自建油罐内,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查,自2012年6月至10月,油船共计走私偷运成品油4262.7吨,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172万余元。

船长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4年5月,船长曹某被取保候审,大副赵某和水手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被逮捕。

经查,船长曹某参与走私成品油1261.9吨,偷逃税款人民币347万余元;大副赵某参与走私成品油768.96吨,偷逃税款人民币211万余元;水手王某参与走私成品油4262.7吨,偷逃税款人民币1172万余元。

2014年7月,法院一审认定曹某、赵某和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曹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赵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宣判后,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曹某否认其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和王某则认为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作为船长,明知国家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和船舶驾驶的相关规定,在多次行船过程中故意关闭船载自动识别系统以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外海域接驳成品油偷运入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的明知,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曹某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且曹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应减轻处罚。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李某、范某、孙某已经被另案处理,并都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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