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鞍山日报》鞍山市消协通报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2.03.2015 14:03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例一
王先生于2014年9月20日在铁西大润发购买3袋“石家村”煎饼,发现煎饼已过保质期,王先生在结账时,将煎饼分三份结账,打出三张购物小票。王先生先拿前两张小票找到超市,要求超市以欺诈行为进行赔偿,超市同意了消费者要求,按照新《消法》规定每张购物小票赔偿500元赔偿,共计1000元。第二天,王先生拿着第三张购物小票再次来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认为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依法维权,不予赔偿。王先生将该超市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市消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进行调解。最后,超市同意给予王先生500元赔偿。
案例二
杨先生于2013年12月在电讯公司消费1280元办理宽带业务,电讯公司在没有告知杨先生情况下,将宽带捆绑手机卖给他人,结果由于捆绑手机多次欠费,致使杨先生的宽带在使用期间多次被停机。杨先生发现后到市消协投诉,要求电讯公司全额退还宽带办理费用。
经市消协调查了解,电讯公司在消费者办理宽带业务过程中,没有告知消费者这是购买手机赠送的宽带,虽然出发点是为消费者节省资金,但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消费者使用不便。最后,电讯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予消费者1380元(包括1280元宽带费、100元设备费用)赔偿。
案例三
张先生2014年10月12日在华润万家(四隆店)购买茄子,结账时发现小票上打的是每斤2.18元,而超市货架上标价是每斤1.68元。消费者认为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到市消协投诉,要求超市按新《消法》规定,给予500元赔偿。
市消协根据《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调解,超市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赔偿消费者300元。
案例四
张先生在2013年2月28日在苏宁电器购买一台液晶彩电,2014年8月14日电视机电源灯常亮,不能开。经检查被告知需要更换主板,由于该电视机已过一年的保修期,所以需要收费620元。张先生认为主板属于电视机主要部件,应该按3年保修,于是到市消协投诉。调解过程中,市消协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平板电视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指出主板应该属于主要部件,保修期应为3年。在市消协的调解下,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主板。
案例五
孔女士2014年7月4日在马大夫英威整形做隆鼻手术,花费2110元,术后出现鼻子歪的情况,并先后矫正3次。孔女士到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家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矫正费用,共计8000元。
市消协要求经营者出具隆鼻填充物的检验合格证明,经营者提供不出。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最终,在市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一次性给予孔女士5000元赔偿。
案例六
苏女士2014年12月在四隆商场SOGO家消费3200元购买一件皮衣,刚穿几天,外出遇到下雪天,新买的皮衣经过雪浸湿,晾干后出现掉色情况。苏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此商家的商品没有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商家对于消费者的损失不积极给予赔偿,反而态度恶劣。最终经市消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3200元购衣款。
案例七
古先生在立山时代家园鑫雅堡木门消费2400元购买两个木门,安装后发现木门出现掉漆的情况,并且情况较严重,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市消协受理此投诉,经过与经营者多次沟通,最终经营者同意给予消费者退货,返还消费者2400元。
案例八
滕女士于2014年6月在福特4S店订购一辆福特车,与卖家协商后以13.1万元成交,并交付5000元预付款。滕女士选择的是部分贷款购车,贷款6.5万元。商家向滕女士收取手续费是按照原车价14万元收取手续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与商家协商未果,投诉至市消协,要求退回订金5000元。
市消协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营者约后,消费者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合法权益有所损害或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选择终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将剩余的预付款退回消费者,并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最终,经营者返还滕女士订金5000元。
案例九
张女士于2013年9月5日在立山国美店消费3499元购买一台三洋彩电,额外又花费140元加保一年。电视机在2014年12月5日就出现黑屏现象,经维修人员检查确认是显像管故障,由于该产品已经不再生产,因此没有零件进行维修,也无货可换。消费者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全额退回货款及续保费用140元。
市消协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显像管故障属于主要部件故障,所以仍在保修期内,由于经营者无法提供该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最终在市消协调解下,立山国美给张女士更换一台同价款的电视机。
案例十
钱女士于2014年6月23日在佳泰乐超市繁荣店购买两瓶水塔陈醋(三年陈酿),货架价签上标注的价格为2.9元/瓶,但结账时购物小票显示,陈醋价格为3.7元/瓶。钱女士找到超市要求按照消法进行赔偿,当事双方没有达成和解。
铁西消协受理此投诉。调查发现,钱女士由于没有在发现价格出现偏差之时保留相关的现场证据,导致证据不足,无法判定当时情况。依据《消法》相关规定,如事实上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不到500元,按照500元进行赔偿。经铁西消协调解,超市方给予钱女士300元赔偿。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12.03.2015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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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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