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良记录最长存2年或影响征信
清明小长假刚过,国家旅游局依法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开始实施。4月8日从辽宁省旅游局获悉,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该办法已下发并开始执行。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就此解读了这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定义为:在旅游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行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据省旅游质监所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规定,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暂行办法》所依据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上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信息保存期限、接收人签字等内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暂行办法》是在依法治旅、依法办事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据了解,国内游客赴境外旅游发生的“埃及神庙刻字”、“卢浮宫洗脚池”事件屡见不鲜。近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的哑鹿沟灵山洞不断发生游客进溶洞“寻宝”,致使形成于亿万年前的钟乳石、石笋等惨遭破坏的现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将在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下一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还将指导各行业协会自行建立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机制,与航空公司、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涉旅企业联动,形成“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机制,使长期以来存在的旅游不文明顽疾得到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