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域获利26万元法院:钱归业主

15.03.2016  15:50

  食品质量有问题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如果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仅仅只是标签不符合强制性规定,那么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将小区公共区域出租获得26万元广告费,这笔费用应该归谁所有……3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去年受理、审结的5万余起案件中评选出十大优秀案例,进行了通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挑选了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采访和解读。

  农户受大气污染 减产获赔

  2014年,辽中县偏堡子村周先生等24户村民承包了土地种植花生、玉米等农作物。在这些农田旁边,新开办了一家生产搪瓷釉料的釉彩厂。夏季时,周先生等24户村民发现农作物不同程度受损,认为与釉彩厂排放氟化物有关,遂一同前往辽中县环境保护局投诉釉彩厂。

  经辽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认为可排除干旱、肥害、药害等人为因素,认为系非农业因素造成农作物受害,其他因素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查明。周先生等24户找到釉彩厂协商赔偿,釉彩厂只和离厂较近的8户村民达成了数千元赔偿协议。剩余的16户分别将釉彩厂起诉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釉彩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每户村民数千元。

  解读:

  环境污染认定采用推定因果规则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春杰表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受瞩目。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属特殊侵权案件。此类型侵权案件受害人举证困难,因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法律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环境行为,受害人存在被损害事实,污染行为可能引起损害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而污染者要免除赔偿责任,则需要对损害与污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有问题

  被判10倍赔偿

  张先生在沈阳某超市花费540元购买了5瓶进口干红葡萄酒。购买时,张先生在标签上“原料”项里没有发现添加剂,后来在背部标签很难看到的地方,有字体高度还不到一毫米的“微量二氧化硫”字样。

  张先生认为添加剂二氧化硫没有标注在原料、配料项下,也因为二氧化硫是有毒有害的物质成分,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不安全食品。于是,张先生提起上诉,要求退货返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超市方面不同意赔偿,认为葡萄酒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标签不属于食品,因此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范畴,公司也不存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事实,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葡萄酒违反了食品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的、实质性的消费误导,依法判决超市退货返款,并承担10倍赔偿。

  解读:

  标识不符合强制规定按十倍赔偿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孔祥政表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力度遏制制假售假行为。

  以往消费者关于食品维权多因产品质量,而这起案件则不涉及到质量问题,只涉及食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规定。2015年10月1日,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将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如何适用罚则进行了明确表述。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含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执行。

  50万买辆车

  没过户被查封

  去年1月25日,张先生和刘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花费50万元购买刘先生的途锐越野车。当日,张先生便将钱款交给刘先生,刘先生将车辆和所有手续交给张先生。当时,张先生因为有事儿,并没有急着和刘先生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个月后,才想起要去给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车辆已经被铁西区人民法院给查封了。

  原来,因为刘先生欠钱,债主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张先生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车辆在被查封前已卖给了自己,该车应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异议。随后,张先生又将刘先生和债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车辆予以解封,法院依法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

  解读:

  机动车物权确定不以买卖为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宋宁表示,该案属于新《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新类型诉讼案。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对需要办理更名过户的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能简单地以交付、占有,即认定其所有权已转移,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重点审查案外人对未办理更名过户是否有过错,来确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物权是否发生转移。

  小区26万广告费

  被判归业主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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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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