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慢病患者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
28.06.2018 16:10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门诊一次开药量可以由一周适当延长至一个月。”“参保人员患有可单独结算的多种疾病时,在经办机构备案,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的通知》,对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现有政策以及经办服务规定进行梳理和简化。
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目前覆盖了血友病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具体包括Ⅰ类、Ⅱ类、Ⅲ类疾病35种,三类病种待遇可以兼得。符合条件的省直参保人员,备案后按规定在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本人因相关疾病在门诊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直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支付2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75%、参保人员支付25%。个人负担的符合省直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个人先行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75%。其余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
根据不同病种,统筹基金分别实行按月人均定额、按月最高支付限额、按月按比例据实结算三种结算方式。对于实行月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方式的,统筹基金支付上限为相应门诊特慢病月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月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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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201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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