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09.2016  01: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第53条的规定,经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又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文件的规定,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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