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敬畏之心筑起预算法治的城墙

06.03.2015  20:52

  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法可依只是一个开端,而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才是实现预算法治的关键之举。在这之中,常存对预算法的敬畏之心是重中之重。
  敬畏规矩,这是预算法治的制度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预算法以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审议通过的各级预算,正是财税领域最根本的“规矩”,是政府财政活动的法治依归。预算掌管着国家的“钱袋子”,决定着公共财产的变动和流向,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规矩”之一,是国家机器在法治框架下有效运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强化预算对政府的约束力,也正是本次预算法修订的重点所在。新预算法要求政府的一切财政收支行为都要被置于预算的规范之下,就是要通过预算来控制和规范财政权力。严格遵守预算的要求,是对预算规矩的敬畏,是预算法治的制度起点;预算的约束力、确定性和执行力是预算法治生命力的存在依托。
  敬畏法律,这是预算法治的运行保障。一部科学有效的预算法就是将预算约束做成高质量的好“笼子”的法治保障。在本次预算法的修改中,其在推进预算公开、明确预算范围、规范预算权力、完善预算程序、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的进展正是保障预算规矩立得住、行得通的关键之举。尤其值得强调的是,新法在立法宗旨上强调“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而非“宏观调控”,使得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新预算法通过全面、具体的条文规定,要求政府收支一律纳入预算并公开、要求地方债务的依法适度管控、要求严控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追究违反预算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要求牢牢守住了公共财产安全的“底线”和防腐败的“红线”。可以看到,“打老虎、拍苍蝇”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官员行为的“事后法”,而划权责、限收支和重程序的预算法律制度是规范官员行为的“事前法”。要实现“反腐败”与“防腐败”的结合,不仅需要惩戒之法的“事后法”,更需要劝诫之法的“事前法”,二者同样需要得到充分的敬畏。
  敬畏人民,这是预算法治的内在本质。预算法治离不开公权力对规矩、对法律的敬畏,而怀有这些敬畏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对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尊重和敬畏。对于现代社会、法治国家而言,预算法与人民之间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财政资金取之于民,最终要用之于民。这就要通过落到实处的预算公开、预算民主以及财政纠纷解决和监督程序,让人民充分参与到预算活动中,稳步实现税收法定、预算法定,乃至财政法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充分理解预算法作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收入分配法、公共财产法的本质属性。
  明代思想家薛瑄在《从政录》中写道:“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对预算法治的三重敬畏,既是“畏法律保禄位”里的震慑和戒惧,又有“见理明”“尚名节”中的明理和顿悟,更是一种现代法治背景下的身份认同和勤勉,是对官员行为、理念和道德三个层面的立体要求。在处于改革深水区、各项体制机制还尚待完善的今天,强调对规矩、对法律、对人民的敬畏之心是着眼未来、立足当下的长远之举。唯有心存敬畏,才能行有所止;唯有心存敬畏,才能真正筑起一道预算法治的钢铁城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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