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新修订稿:票房造假罚违法所得5倍
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次提请审议。三审稿中明确规定,“票房造假可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如果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则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委员提出,由于统计数据不真实,很难确定违法所得究竟是多少。此外,也有委员表示,目前一线演员片酬过高,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统筹提出电影制作相关人员酬劳分配的调控上限,以保证电影的良性制作。
最新修改 加大票房造假惩罚力度
据《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今年8月提请审议的二审稿明确了虚报瞒报票房收入的法律责任,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目前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应将罚款数额与造假金额挂钩,实行按倍计罚。
因此,本次提请审议的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虚报瞒报票房的处罚力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表示,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此外,《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注意到,二审稿中虚报瞒报票房的处罚对象只是发行方和电影院,三审稿取消了这方面的限制,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同时,有关演员应德艺双馨的表述也有变化。草案二审稿提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三审稿中则改为:“坚持德艺双馨”。
委员声音 “违法所得”怎么算引争议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关于虚假票房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姚建民认为,草案中关于处罚虚报电影销售收入的问题,核心应该是限制电影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弄虚作假,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胜表示,对票房造假,只做原则性规定就可以了。但是“违法所得”的提法值得斟酌,其中可能有多报的也可能有少报的,但其所得可能都是合法的。
“我不太明白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什么?比如放映一部电影,某人或某个机构统计有多少人看了这场电影,但他虚报了,实际上卖了1000万元的票,但是报卖了2000万元的票,给大家造成一个印象,这部电影很火,票房很多,希望后面有更多的观众来看。在这种情况下虚报了1000万元,但是这1000万元不是他的违法所得,而是他的虚报额,这里的‘违法所得’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提出,“统计完数据以后,数据不真实,很难确定违法所得是多少,以什么数量为基础来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建议 演员片酬应制定上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建年建议,对一线演员片酬过高的问题应当加以重视,尤其是对片酬标准的制定、片酬的管理、片酬收入的税收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且加入本法。“上两次审议(一审、二审)过程中,关于‘一线演员片酬过高’的问题,有相当数量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了意见,指出很多电影明星片酬在拍摄成本中占比过高,真正用于剧本创作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建议对演艺人员的片酬予以规范”。
李屹委员也表示,一些一线影星的片酬过高,影响了电影的良性制作,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他建议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统筹提出电影制作相关人员酬劳分配的调控上限,以保证电影的良性制作。
此外,分组审议中,杨卫委员还提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这条规定不全面,实际上电影从业人员不光是演员和导演,还有编剧、摄影等等,对他们也应有德艺双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