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施行2年 13省份仍未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环保法施行近两年,各地实施情况如何引人关注。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目前全国仍有13个省份未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未依法作报告的省份,原因何在?下一步会采取怎样的监督措施?
18地政府已向同级人大作出环保报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王勇透露,截至12月7日,共18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分别是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和西藏。
其中,湖北省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截至发稿,有13个省份未依法向同级人大或常委会作报告。北青报记者还获悉,今年12月份,上海拟安排作书面报告,黑龙江拟安排听取和审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广西成首个落实环保工作报告制度省份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11月率先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系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落实上述条文的省份,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当年唯一一个落实该条文的省份。
而江西在组织形式上较为突出,今年1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的环保工作报告。宁夏则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对全区贯彻实施环保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开展了专题询问。
目前仍有13个省份未依法向同级人大或常委会作报告,原因是什么?
广东省人大环资委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广东省人大对环保监督非常重视,每年人大监督工作计划中,环保都是必有的项目。”根据该负责人的介绍,广东省政府并未单独就整个环保情况作专门报告,“但在每年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有环保的专项内容”。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人大正在制定明年的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在起草过程中已经把该项内容写进了计划,明年会安排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作报告,但“具体什么时候作报告,还不清楚”。“毕竟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我们意识到应按环保法严格执行,现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作了很好的表率。”
政府如果不报告会采取什么措施?上述人士称,“每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出台后,年初会向一府两院同时送达,根据安排一府两院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委会报告,从来没有出现过不报告的情况。”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抓环保法实施情况
北青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检查环保法实施情况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沈跃跃、张平分别带队,赴河北、山西、黑龙江、宁夏等8个省(区)开展环保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在10月份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什么安排在4月听取报告?王勇说,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上半年听取上一年度的环保工作情况后,及时对问题进行督促和解决。
“国务院严格依法作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和审议了报告,都为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作出了表率。”王勇说。
关注
唯一形成制度的云南是怎么做的?
“从目前统计的情况看,各省份情况不一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王勇解释说,如有些省份的人大或常委会听取了该省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情况,有些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会包含相关的环保内容,“这些形式虽然从不同层面反映了环保的相关情况,但法律对报告主体、报告对象和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现在只有18个省份完成。”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拟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的环保报告,建立省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的制度。据悉,截至目前,云南省是唯一一个形成制度的省份。
北青报记者获悉,今年9月份,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听取云南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云南省政府首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
“之后我们把人大审议意见的报告转给省政府研究,要求12月底前办理人大审议意见的结果,若人大常委会觉得还需研究,会继续监督,如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开展部门协调会等。这是我们人大的固定监督方式,一定要做好。”云南省人大环资工委法规处处长朱江告诉北青报记者。
云南省人大在作报告的时间、报告框架等方面参照了全国人大的做法。朱江说,明年还将继续听取政府报告环境状况,但从监督的角度如何把该项工作做好尚在探索,“环保工作的报告专业性和综合性非常强,比如人大怎么听、如何听得懂等问题仍在探索”。
纵深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政治监督
下到县政府上到国务院
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一条文,王勇作了详细解释。
他说,报告主体是谁、向谁报告、报告内容是什么?法律都写得很清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各级政府,下到县级人民政府,上到国务院都包括。时间是“每年都应当报告”。
就报告内容而言,是“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王勇说,其一,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是因为目前环保目标由总量目标向质量目标转变,是以质量为核心。其二,报告“环保目标”,则是因为各级政府都有环保规划,有明确环保目标,要了解其究竟完成情况,“所以要报告这两个核心问题”。
“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是实践中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经验。”王勇说。
基层落实情况并不十分到位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看来,新环保法是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但针对该法第27条的实施情况,他在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直言,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落实情况并不十分到位,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
车光铁建议,进一步统筹抓好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人大监督责任落实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重大事项决定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人大常委会可主动发出监督指令
各级政府不执行法律规定怎么办?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告诉北青报记者,我国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如果监督中发现被监督机构不执行法律规定,可通过人大自身的职权来改正,比如可以撤销有关单位领导的职务,可能通过作出决定废除错误的决定。
此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等手段对各级政府进行监督。
如果人大不履行监督职责又该如何?莫纪宏说,人大自身目前是由人民来监督,当前人大的工作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来监督,“环保法的监督更是如此,如果环保部门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动发出监督指令要求有关部门提交专项报告,并对拒绝报告的采取组织人事措施。”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