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 赵英明报道 12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为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应当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条例》不但对政府应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予以规定,还明确提出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电力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等要求。
为了加强责任追究力度,《条例》明确提出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借用企业资金、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相应监督、问责、追责举措,并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对症下药”“不作秀”“实实在在给企业减负”……此次会议有多位企业界省人大代表列席并参与讨论,他们对《条例》内容给予充分肯定。
“《条例》不但从法律上明确了限时办结、首问负责等制度,更将办理、答复的时限细化明确到了多少个工作日。”省人大代表马宗奇是抚顺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他觉得,自己关注的电力、自来水服务等问题都在《条例》中有体现,“有制度、有监督、有问责”,真正送上了一套服务企业的制度“大餐”。
《条例》中有很多条款对规范管理机关的行为提出要求,如政策措施连续性问题、政务信息公开问题、政府行政效率问题等,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一般的立法是平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这个《条例》更多地关注了管理人员的责任,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方世奎认为,《条例》按照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了社会实际的需要和公众的呼声。《条例》的出台将通过制度建设,推动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为各类经营者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好的环境,从而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发展。
《条例》重在落实。兼任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督查室主任于沈波表示,省政府办公厅将下发通知,要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 《条例》规定,着手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措施,在2017年1月15日前,将《条例》配套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