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政策后 各市需一个月内落实

23.01.2015  15:41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了严格要求。

  规定提出,国务院文件出台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3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政策实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

  省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等渠道,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3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后每3个月,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情况。

  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后20天内,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传达贯彻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会议要求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2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后20天内,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落实到位。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原则上承办部门应于15天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省政府书面报告。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明确办理反馈时限,并在办理期限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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