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将追刑责

21.11.2016  19:43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按照规定对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沈阳市对《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与之前相比,修订版的预案将经济损失这一指标纳入到事故分级中,明确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属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修订后的新《应急预案》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其中,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为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为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新《应急预案》突出专家救援的作用。提出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此外,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强调组成应急指挥部,除了要有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外,还将沈阳水务集团、燃气集团、供电公司、东药集团、沈化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也纳入进来。并且在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等10个工作小组。

  另外,还突出强调责任和奖惩,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有关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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