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全面推动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3.12.2014  15:42
      福建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认真抓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于日前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积极开拓创新,有效地推进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

 

  《意见》从最低生活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八个方面对全省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并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二是在各设区市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对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给予农村住房修复重建资金补助。三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8类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四是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进行临时救助。五是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六是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对象给予教育救助或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七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八是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鼓励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救助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登记失业的成员就业救助,确保每个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此外,《意见》还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明确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县以上政府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