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种药品纳入医保半数是肿瘤药

20.07.2017  10:35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王莹报道经过谈判,用于治疗肿瘤、心血管病、糖尿病、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36种常用药物,将被纳入药品目录的乙类范围,参保人在自己承担部分费用后,就可按比例享受医保报销,并且谈判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达44%。

  日前,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今年4月,人社部公布了44种拟谈判药品的名单,多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的药。经过与相关企业的谈判,其中36个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达到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36种药品中包括31种西药和5种中成药。西药中有15种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位列其中,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疾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治疗血友病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罕见病药。中成药中有3种是肿瘤药,2种是心脑血管用药。对于本次谈判药品的使用管理,人社部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明确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的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这些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这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二是明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三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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