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基础理论研究
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税收问题,无论何等繁杂,均可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规模;二是税制结构;三是税收制度。税制结构是税收理论与实践的永恒主题,也是税收理论与实践的核心问题。
税制结构的内容 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中各税种的关系,包括税种组合方式与税种相对地位两项内容。作为税种之间的关系,税制结构分一级税制结构、二级税制结构等多个层级。根据税种组合方式,第一层级应当是进出口税与国内税的关系;第二层级应当是国内税中存量税与流量税的关系;第三层级应当是存量税中财产持有税与财产转移税的关系、流量税中所得税与商品税的关系;第四层级应当是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的关系、商品税中普通商品税与特种商品税之间的关系。
税制结构的表述方式 为了确定税制结构的科学表述方式,应当明确:(1)税种组合方式的表述方法。根据税收适度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要求,在税种设置时,需要既避免税收漏洞又避免重复征税,同一层级的税种必须具有矛盾关系。(2)税种相对地位的量化指标。同一层级矛盾性税种的相对地位,既可以量化为各税总量占税收总量的比重(各税总量/税收总量),也可以量化为各税总量的比值(A税总量/非A税总量);不同层级矛盾性税种的相对地位,只能统一量化为各税总量占税收总量的比重,无法统一量化为各税总量的比值。
传统税制结构与现代税制结构的差异 在时序分析中,多数学者将税制结构演变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传统直接税为主;第二阶段以间接税为主;第三阶段以现代直接税为主。而实际情况是:迄今为止,在税种组合方式方面,税制结构发生了转轨性变化。传统税制结构与现代税制结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税制结构是城乡有别的税制结构,现代税制结构是城乡税制一体化基础上的税制结构。在传统税制结构与现代税制结构之间,不存在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主的演变轨迹,更无须按照这一轨迹构思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目标模式。
现代税制结构的基本类型 在现阶段,所得税比重与商品税比重分布较宽、差距较大,将税制结构划分为所得税为主、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与商品税并重三种类型,势必在所得税为主与商品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中包含具有不同类型特征的税制结构。根据现阶段主体税种比值与比重差的分布状态,应当将现阶段现代税制结构划分为所得税独大、商品税独大、所得税与商品税主次搭配、商品税与所得税主次搭配、所得税与商品税或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五种类型。
因此,研究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时:(1)应当包括税种组合方式与税种相对地位两个方面。只有同时优化税种组合方式与税种相对地位,才能最终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2)应当在五分法模式下确定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类型特点,制定我国税制结构调整的量化目标,在此基础上,正确制定我国税制结构调整的具体措施。(3)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关键是优化所得税与商品税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财产税的设置和相对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