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迎新动作 美中不足还在于力度不够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的三类情况。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在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其在试点地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时,按2400元/年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每月提高200元。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个税改革的方向还是应该按照个人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税前的扣除。如家庭中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房屋做抵押贷款的利息等都应该成为税前扣除的一个依据。
林江对记者说:“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希望能够为自己的养老有一个补充。因为仅仅凭单位的保险(有些单位还没有)或者主要靠社保的话很难满足养老的需要,所以国家鼓励人们以个人名义去购买商业保险。那么怎样使得人们在购买商业保险上更有积极性呢,那就应该提供税务上的一些优惠。如果购买商业保险在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进行税前的扣除,这个是有吸引力的,至少提供了一个诱因让人们去购买这个商业保险。这也符合国家政策,就是鼓励人们去购买补充性的养老保险。”
在林江看来,该政策的出台还是相对比较保守的。之所以这样说还是因为其规定保费金额以每年2400元作为一个限额,而每个月最多不超过200元,这样保障的力度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一个人的收入足够高,那么这样的限额可能也不会起太大的作用。这个主要还是针对中产阶级而言,而对于特别有钱的人来说,可能不需要买这种保险。
“出台这个政策的用意是很好的,为中国的个税改革打下一个好的基础,确立了方向。”林江表示。不过他指出,做法的相对保守也体现了一个困境和担心,主要就是担心会不会出现制度的滥用。他举了个例子来形容这种滥用,那就是如果一个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免税额,买了10份险,那可能他就会得到2.4万元的免税额。他也表示这种情况更多的会是个例,并不会形成一个普遍现象。
对于这项政策的实际意义,林江认为,此政策带来的实际帮助或许不会很大,毕竟不会有很多人仅仅冲着200块钱的个税优惠去买健康险。换句话讲,到底要不要购买健康险还是要看人们的个人需求和意愿,不会被太多的外在因素影响,何况改革的力度还是有限。
林江提议道,该政策还是应按照个人的实际情况来提供税务的扣除,而不是笼统地给一个起征点。尽管其方向是正确的,但是仍然有些美中不足,即力度可能没有真正起到作用。最好是按照每个人的工资薪金比例来确定,而非是用一个2400元的绝对值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