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规定规范登记立案工作 合法的立案诉求要当天立案
“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网上立案等方式向法院申请立案的,应视同当事人当面提交立案材料,不得置之不理。”9月6日,省法院表示,为确保登记立案工作规范有序实施,近日,省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作出操作性很强的细则性规范。
《规定》共计22条,进一步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的适用范围,还设定了立案材料登记接收、补正告知、立案分转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模式与工作流程。《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一律接收并当场进行立案登记,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认定起诉、自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立案部门要先行正式立案,再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为使便民、利民、惠民落到实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应在当日正式立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当日确实无法完成立案的,应在3日内完成;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应当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补正后应在当日正式立案,当日确实无法完成立案的,应在3日内完成。
此外,《规定》还专门明确了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投诉。一是非依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二是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的;三是需要补正立案材料而不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事项的;四是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五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是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法院,要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并对上述违法违纪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